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33號
ILDM,113,附民,433,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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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藍靜雯

被 告 林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瀧成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藍靜雯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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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