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朝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3月29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22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89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游朝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並定於113年8月27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