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45號
SLDV,113,除,445,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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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雷鎮雄
代 理 人 袁秀慧律師
黃于珊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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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