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王鳳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9-NX-64625-7 1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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