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22號
SLDV,113,除,42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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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陳惠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僑升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陳惠寬 51,686元 AG0000000 112年3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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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劍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