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57號
SLDV,113,除,357,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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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羅家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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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