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黃鈺雅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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