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魏滋瑩
被 告 謝聿絜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規定,僅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 要領。
二、原告原聲明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本息,嗣 減縮本金金額為104,000元,屬聲明之減縮,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400,000元之報酬代價 ,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 「SPEED雷-總事」(下稱雷哥)、「Allen Chen」及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 並擔任車手及收水之工作。被告先於112年5月9日上午10時 許,依「雷哥」之指示,向訴外人王宥蓒收取王宥蓒申辦之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嗣系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向原告佯稱 可投資獲利,致使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59分匯款95,0 00元及9,000元,合計104,000元(下稱系爭款項)至系爭帳 戶內,被告隨即於112年5月10日上午0時3分許,將系爭帳戶 內之款項提領一空後,依「雷哥」之指示將系爭款項用於購 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轉至「雷哥」指示之電子錢包。 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被 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在案,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 之財產權,自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80至 81頁),而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規定,本院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10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 月13日,見審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 而為判決,且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