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號
SLDV,113,訴,3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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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陳韋碩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林泓均律師
被 告 何玉春即華達成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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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