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范佐明
被 告 李雋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821,397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為3,991,19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0,6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此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故原告溢繳 裁判費99元(計算式:40,699元-40,600元=99元),爰依職 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1 2,400,000元 2,257,118元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600,000元 564,279元 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000,000元 1,000,000元 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2% 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積欠本金總額 3,821,39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