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劉泰佑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10,900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