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耿明宏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江宇軒律師
被 告 郭書丞
印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萬9,909元。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故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土地、建物應有部分於起訴時
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萬9,99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已繳
納部分,尚須補繳1萬5,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新北市 ○○區 ○○段 000 4,470.15 30000分之32
二、建物部分: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 ○號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五層) 總面積 58.13 陽臺 7.97 3分之1 共有部分:○○段0000○號,3,697.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10000 ○○段0000○號,4,860.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10000 ○○段0000○號, 40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1000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
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
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8,158元,而本件原告請求
移轉之面積及權利範圍合計為32.36平方公尺【計算式:(58.
13+7.97)×1/3+3,697.69×7/10000×1/3+4,860.25×35/10000×1
/3+406.3×28/1000×1/3≒32.36,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據此計算此部分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為349萬9,993元(計算式
:108,158×32.36≒3,499,993,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