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14號
SLDV,113,補,814,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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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王志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宥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忠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其聲明第2項請
求被告將如民事起訴狀附件1之勝訴啟事,以附件2之方式為刊登
,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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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