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游智鈞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少寬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捌仟捌
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