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43號
SLDV,113,補,343,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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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葉素卿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
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26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具狀變更起訴聲明,變更後先位聲明請
求: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669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對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㈡被告不得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瑞八十六民執宇一
一三四一字第2549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
為強制執行。是本件先位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應屬同一,故不併
徵裁判費,其先位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排除系爭執行
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就請求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計
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3月3日)之金額已可特定,故被告於
系爭執行事件請求原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共計新臺幣(下同)409萬4,425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一)。另原告
起訴備位聲明請求:㈠系爭執行事件,被告對於原告超過「70萬2,
083元(不含手續費),及自民國108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25計算之利息,暨自73年11月7日起至74年5月6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7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之違約金,暨本件執行費5,195元,扣除78,
013元」(引號內下稱系爭範圍)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
銷。㈡被告不得執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超過系爭範圍部分為強
制執行。是本件備位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應屬同一,故不併徵裁
判費,而被告就系爭執行事件對於原告超過系爭範圍部分之訴訟
標的,即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系爭債權憑證之自73年
11月6日起至108年1月10日止之利息債權245萬9,772元,加執行
費5,195元,扣除7萬8,013元,已可特定其金額為238萬6,954元
(計算式詳如附件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先位、備位聲
明為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自先位、備位聲明
之標的價額中擇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9
萬4,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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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總額(新臺幣) 請求排出系爭執行事件本金70萬2,083元 1 利息 70萬2,083元 73年11月6日 113年3月3日 (起訴前一日) (39+119/366) 10.25% 282萬9,974.76元 2 違約金 70萬2,083元 73年11月7日 74年5月6日 (181/365) 1.025% 3,568.6元 3 違約金 70萬2,083元 74年5月7日 113年3月3日 (起訴前一日) (38+302/366) 2.05% 55萬8,798.6元 小計 339萬2,341.96元 合計 409萬4,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件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總額(新臺幣) 請求排出系爭執行事件本金0元 1 利息 70萬2,083元 73年11月6日 108年1月10日 (34+66/365) 10.25% 245萬9,771.83元 小計 245萬9,771.83元 合計 245萬9,7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系爭執行事件超過系爭範圍部分之價額245萬9,772元+執行費5,1
95元-7萬8,013元=238萬6,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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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