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曹坤茂
邱齡茹
林駿成
曹水紗
黃曹秀蓮
曹坤金
曹秀勤
共 同
代 理 人 唐于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周元琪、邱名福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
第490號請求交付股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交付股票事件於 民國112年2月23日、同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下稱 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於112年2月23日及5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對被告曹坤茂與原告邱名福就關 於天母紘琚建案之利潤是否有結算完畢、是否主張另案抵銷 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一節,因相關筆錄僅記錄要旨且屬確認 爭點、不爭執事項之過程。又經本院113年8月5日當庭諭知 有失權效之適用,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聲請交付前揭期 日之法院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是其聲請交付該案112年2 月23日、同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 許。又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開規定,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