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31號
SLDV,113,聲,131,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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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長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瑞顯高敏華間供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
聲請變換提存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定,
預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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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