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08號
SLDV,113,消債清,10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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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
債 務 人 潘中吉
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同條
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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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