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464號
SLDV,113,家補,464,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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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杜正豪
杜惠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上列原告杜正豪等與被告杜惠君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杜惠君給付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
)3,130,0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1,987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杜惠君返還727,198元、被告杜惠國
還1,891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7,930元。
㈢前開㈠至㈡部分,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9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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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