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13年度,7號
SLDV,113,家婚聲,7,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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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請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6號,下 稱司促卷),請求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9 ,048元,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見司促卷第107頁),相對人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二、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及扶養事件, 分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5、12款規定之家事非訟事 件,應依家事事件程序處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 1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應適用家事非訟事件程序。三、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弟弟甲○○(下逕稱其姓名)的前妻,相對人向聲請人借還款情形如附表所示,尚積欠6萬9,048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請求返還家庭生活費6萬9,048元等語,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6萬9,048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相對人則以:沒有向聲請人借錢,之所以會於民國112年5月13日給付聲請人6萬元,是聲請人於113年5月時打電話說黃南夫欠聲請人的錢還剩下6萬元,所以跟娘家借錢,想說幫黃南夫還6萬元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弟弟甲○○的前妻,相對人與甲○○於113年7月15日經法院和解離婚。(二)聲請人有刷卡支付附表所示費用,相對人於112年5月13日 有給付聲請人6萬元。  
六、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可此家庭生活費之請求權人限於夫妻,又聲請人主張本件為借款,經本院闡明詢問兩造不是夫妻,為何主張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聲請人答稱略以:是主張相對人借款,當時可能搞錯(指民法第1003條之1),認為他們是夫妻,還是希望法院下一個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既然聲請人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也知道上開規定的請求權主體限於夫妻,經闡明後,其仍希望法院下裁定,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哲
附表:聲請人主張之項目及金額
編號 項 目 金 額 卷 證 1 醫療費用(111/8/18付款) 9萬9,955元 司促卷第19、23至52頁 2 買電腦費用(111/10/23付款) 2萬1,932元 司促卷第19、21頁 3 軟體費,每月固定付641+10(手續費)=651元,共11個月(111/11/9付款) 7,161元 司促卷第19、53至75頁 備註 上開金額加總,於扣除相對人於112年5月13日給付之6萬元(見司促字第司促卷第15、19頁;本院卷第151頁),結算為6萬9,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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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