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26號
SLDV,113,司聲,226,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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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相 對 人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顧定軒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421號本票裁定事件,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力興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游景欽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力興公司現 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故本件恐有延誤之虞,爰聲請 選任力興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非 訟事件關係人。又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
三、經查,力興公司法定代理人游景欽業於113年3月12日因死亡 當然解任,是力興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乙節,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游景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力興 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其為代理行為,則聲請人為力興公 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臺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並函詢 顧定軒律師,顧定軒律師回覆願擔任力興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故由顧定軒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421號本票裁定 事件為力興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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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