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RENI KASTA
代 理 人 曾威凱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相漮
楊馥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全字第七十四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2 年度司裁全字第113 號 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並以本院112 年度司執全 字第74號假扣押事件受理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 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爰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 ,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協議書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為 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