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801號
SLDV,113,司繼,1801,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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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01號
聲 請 人 王○雯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6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已入境於我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自民國97年6月15日後至本件聲請日止,護照歷次出入境資
料影本)。
(二)如台端於本件聲請時未於我國境內,請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代理人並於
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
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代理人,提出代理人之印
鑑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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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