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黃詩婷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 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 ,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清輝之子女,被繼承人 業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 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提出被繼承人最近2年內之 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 料參考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6月4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之,並載明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函文已於113年6月7日合法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且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陳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