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111號
SLDV,113,司繼,1111,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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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周洧

周峻緯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貴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說明被繼承人之目前負債總金額(未清償貸款餘
額表)、名下所有遺產總價值(如現金存款、不動產現存價值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不動產附近實價登錄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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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