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111號聲 請 人 周洧鋮 周峻緯 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張貴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 正之事項:說明被繼承人之目前負債總金額(未清償貸款餘 額表)、名下所有遺產總價值(如現金存款、不動產現存價值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不動產附近實價登錄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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