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2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光堯
相 對 人 陳和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2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612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10月2日 19,444,445元 19,444,445元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21日 2 112年10月2日 5,621,096元 5,503,988元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21日 3 112年10月2日 9,722,223元 9,722,223元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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