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798號
SLDV,113,司促,979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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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塔露琪亞商務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誠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福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9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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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