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647號
SLDV,113,司促,9647,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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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淑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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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