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477號
SLDV,113,司促,9477,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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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盛水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汾揚
代 理 人 薛雅倩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盈諭於社區所有建物最新第三類
登記謄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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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