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440號
SLDV,113,司促,9440,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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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證宇
陳建銘
一、債務人陳證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47,576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6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證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建銘向債權人
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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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