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218號
SLDV,113,司促,921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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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趙文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590元,及其中新臺幣18,2
20元,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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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