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144號
SLDV,113,司促,9144,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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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陳瑞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55元,及其中新臺幣17,2
49元,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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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