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愛鄉即唐智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智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307,0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