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唐誠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 明。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台北市○○區○○○路000巷 0號3樓,然經本院函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民國 113年8月8日函覆稱,該址無人回應,致難確證居住事實等 語。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