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737號
SLDV,113,司促,8737,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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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宏志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徐宏志已於民國105年3月4日遷出國外,其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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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