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701號
SLDV,113,司促,8701,202408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嬌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060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