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435號
SLDV,113,司促,8435,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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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葛秋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秋美
韓春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7,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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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