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為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心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5,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
,25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
面約定,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
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為民法第207條第1項
所明定。經查,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請求金額新臺幣1,295,
000元,係包括借款本金新臺幣1,250,000元及利息新臺幣45
,000元。惟審視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並無「利息遲付
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
原本」之記載,不符上開民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不
得將利息滾入原本後再生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利息新臺幣45
,000元之遲延利息乙節,依上開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