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承寬
賴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7,79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727元 施承寬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34575元 施承寬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3 新臺幣57264元 施承寬、賴淑麗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承寬於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27日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
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截至民國113年6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144,787元,及其中本金130,302元未按期繳付。
二、緣債務人施承寬於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27日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邀同債務人賴淑麗辦理附卡,領
用如後附表所示之信用卡。債務人賴淑麗為債務人施承寬之
附卡持卡人,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
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
部負清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6月27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63,006元,及其中本金57,264元未按期
繳付。三、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3年6月27日止,帳款尚餘20
7,793元及其中本金187,56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