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羿雄
黃得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06,23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6237元 黃羿雄、黃得時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206237元 黃羿雄、黃得時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206237元 黃羿雄、黃得時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6237元 黃羿雄、黃得時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羿雄於民國100年起就讀東科技大學期間,邀債
務人黃得時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
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
貸申請書8筆共432,912元整。詎債務人黃羿雄113年3月1日
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
自113年2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黃得時為連帶保證人,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連帶債務206,237元整,利
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
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
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
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