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信託利益受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77號
SLDV,112,重訴,177,2024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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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阮鵬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薏文、阮秀珠間請求變更信託利益受益
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5萬6
,709元(見本院卷第66至67頁),應徵裁判費18萬7,75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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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