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297號
SLDV,112,簡上,297,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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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7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陳美萍
訴訟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附帶被上訴
即上訴人 于震國
訴訟代理人 林盈潁
視同上訴李慧卿
范祚誠
廖秀娥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
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並擴張起訴聲明。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7,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於第二
審擴張起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1,654元(即擴張請求
修復房間2外牆、房間2頂板及內牆5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附帶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
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
帶上訴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 佳 純
法 官 黃 筠 雅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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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