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64號
SLDV,112,司執消債更,64,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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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債 務 人 張瓈文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13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 稽。又債務人每月確有駕駛計程車之固定收入。再觀諸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3,800元,總清償金額273,600元,清償成 數為6.5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駕駛計程車固定收 入外,名下財產尚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壽險保單 及存款147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9,5 48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 每期增加清償122元,合計8,784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 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48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449,280元後,餘額為 30,72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73,600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19,200元,尚低於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1.2 倍之19,68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 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 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自陳駕 駛計程車每月收入約23,27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9,200元 後餘額為4,078元,已將其中逾9成之3,678元用以履行更生 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 ,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3,8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4,155,435元。 4.總清償金額:273,600元。 5.總清償比例:6.5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5,038元 572元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8,480元 108元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4,089元 1,165元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281元 180元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4,027元 1,138元 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693,638元 634元 7 張瑜真 2,000元 2元 8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82元 1元 合計 4,155,435元 3,800元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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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