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32號
SLDV,111,建,32,2024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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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百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坤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烈炳曹明瑛王麗猜曹洛婕、王美
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4,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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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