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附民原告 莊博凱
附民被告 陳玉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陳玉潔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向本院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聲請移送本院 民事庭等節,有上揭刑事判決及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