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495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宗澔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暨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隨身硬碟壹個(內含本案侵害著作權檔案)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李宗 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第16 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關於「未經本案 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記載前,應補充「竟意圖銷售而
基於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暨證據部分應 補充「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筆錄(偵卷 一第127至133頁)」、「扣案之隨身硬碟1個」、「被告李 宗澔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日審理時及113年8月20日訊問、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查以商品搭贈方式進行銷售,乃係將兩項以上獨立可分之商 品以搭贈形式所為之實質合併銷售行為,自有銷售之意圖。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起訴書雖認被 告就重製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且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見本院卷第5、 9頁),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該部分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 行使,本院應予審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按著作權法第91 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 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販賣散布重製他人著 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依意圖銷售而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處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 25號、93年度台上字第9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販賣 散布本案侵害著作權檔案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再論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罪,應以意圖銷售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二)被告多次為上開意圖銷售而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各係基 於單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 告訴人等人之同一法益,且在時間及空間上極為密接,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 接續犯,應論以一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
(三)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未經告訴人蔣霈、莊尚融、李牧樵等人之授權或同意 ,竟為銷售牟利,違法重製本案著作,並公開傳輸本案侵害 著作權檔案,侵害告訴人等人之著作財產權,犯罪所生損害
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有積極與告 訴人等人洽談和解之意願,然因雙方先前在偵查中就和解條 件差距過大(見偵卷二第301頁),而告訴人等復經本院多 次傳喚未到(見本院113智易10號卷第55至63頁、113智簡6 號卷第31至35頁),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侵害著作權之時間長短及侵權數量、犯罪所 生之損害,及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參酌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待業中、未婚、需幫忙照顧家裡之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又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與量刑輕重應審酌因素有所 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6、2885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自 白全部犯行,深具悔意,足見其仍有自省能力,態度亦屬誠 懇,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自律自 重,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2年,冀其日後謹慎行事,併啟其自新。另本院審酌被告 既因一時短於思慮而鑄錯,法治觀念顯屬薄弱,為期其於緩 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從中記取教訓,以導正其知曉尊重 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認仍有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暨提供相當義務勞務以彌其過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 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向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 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冀能 使被告於現金支付、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實明 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被告於本 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得由檢察官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 予指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扣案之隨身碟1個,為被告儲存本案侵害著作權檔案所用,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頁),爰依 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共獲得7179元 ,此有被告蝦皮帳號銷售記錄及其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 卷可稽(見偵卷一第227至228、231至237頁),核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953號
被 告 李宗澔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1段306巷9弄3
7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宗澔明知「紅丸三傑冬季講座第一場正宮與一般人的差異 Part1」、「紅丸三傑冬季講座第一場正宮與一般人的差異 Part2」、「紅丸三傑付費直播《三主題》」(即「紅丸三傑付 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紅丸三傑-男人之間的game」 等影片(以下合稱本案著作)係蔣霈、莊尚融、李牧樵(以 下合稱本案著作權人)擁有著作權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 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式 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詎李宗澔未經本案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於民國110年10月至000年0月間,自行從大陸不知名網 站購得「紅藥丸三傑付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即「紅丸 三傑付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及「紅藥丸三傑-男人之間 的game」(即「紅丸三傑秋季線上講座-男人間的Game入門 篇」)並重製本案著作在Google雲端硬碟中,再以蝦皮帳號 「1987_fm」在蝦皮網站上刊登「台灣地區|ALPHA學院|全台 最便宜|搭訕大師TV|FULLHD|柯李思柯老師Chris瑞恩|燃約 會Plus」之賣場,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金額,將本案著作以 贈品課程搭售方式,販售予如附表所示年籍不詳之成年買家 ,買家購買課程後即可至前揭雲端硬碟中下載本案著作,以 此方式侵害本案著作權人之權利,共計獲利新臺幣(下同) 7,179元。
二、案經蔣霈、莊尚融、李牧樵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宗澔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蝦皮拍賣網站之「1987_fm」帳號,係被告所申設之事實。 2.被告坦承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人蔣霈於調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1.證明本案著作之著作權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為告訴人蔣霈、莊尚融、李牧樵之事實。 2.證明被告未經告訴人3人許可,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本案影片之事實。 3 蝦皮帳號「1987_fm」之販售資訊、透過google雲端硬碟提供本案著作之「紅藥丸三傑-男人之間的game」影片資料、與買家之對話紀錄、銷售紀錄、告訴人蔣霈提供被告重製之「紅藥丸三傑付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及「紅藥丸三傑-男人之間的game」影片各1份 證明被告未經告訴人3人許可,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本案影片之事實。 4 告訴人蔣霈、莊尚融、李牧樵個人戶籍資料與「紅丸三傑」影片截圖對照圖、「紅丸三傑」製作過程資料及「紅丸三傑精裝大全」照片、「紅丸三傑」之商標註冊證(註冊證號00000000號、000000000號)影本各1份 證明本案著作確為告訴人3人創作、告訴人3人確為本案著作著作權人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宗澔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 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本件被告犯罪所得財物 ,請依照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沒收被告之不法所得,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錢 義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 永 宏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8.05.01 版之第 91 條】
修正前條文:
第 91 條(108.05.01 版)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買家帳號 交易時間 (訂單成立時間) 交易金額 (即不法所得,新臺幣) 1 wupeter0000 000年12月22日17時19分許 588 2 kZZ00000000 000年12月22日19時56分許 275 3 tribute_rr 110年12月24日0時7分許 389 4 romgwei 110年12月26日10時3分許 389 5 laiyen0000 000年12月28日19時16分許 389 6 mazingerZ000000 000年12月29日18時33分許 389 7 jefferZ000000 000年12月29日18時44分許 419 8 boscoo 111年1月2日17時44分許 389 9 fisZ0000000 000年1月3日10時6分許 389 10 thzfz7qmxw 111年1月6日16時32分許 389 11 axuklp0000 000年1月8日23時27分許 678 12 ggaaga 111年1月11日22時26分許 389 13 aaaaZ000000 000年1月15日22時59分許 199 14 gxiii 111年1月18日13時30分許 150 15 arter0000 000年1月18日14時12分許 199 16 qaqwertw 111年1月21日10時12分許 199 17 turtle0000 000年1月23日19時37分許 199 18 hayrow 111年1月27日16時37分許 590 19 xanqub3csl 111年1月28日9時13分許 199 20 godzongtong 111年1月29日11時34分許 199 21 morgani897 111年1月29日21時21分許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