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THI HAU(越南籍,中文名:陽氏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ONG THI HAU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 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 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316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DUONG THI HAU 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 年8 月9 日諭知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查,被 告業經本院於8 月16日諭知緩刑在案,現並由內政部移民署 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收容中,無逃亡之虞,有相關公函 與本院判決書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應視為撤銷羈押, 爰撤銷其羈押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