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3年度,13號
SLDM,113,原易,13,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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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米琪






指定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米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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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