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338號
SLDM,112,金訴,338,202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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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孟凡(原名李知恩



義務辯護人 賴俊豪律師
具 保 人 馬富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富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併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李孟凡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馬富璋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如數 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覓保無著報告、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2年度偵聲 字第15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於本院11 3年6月5日行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復經本院拘提被告,拘提無著,另具保人亦經本院合法通 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 到庭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審理程序筆錄、刑事報到 單、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13年7月30日吉警偵字第113001 5074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 現場照片、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金訴字卷第149頁、第271頁、第28 1頁至第285頁、第303頁、第479頁至第498頁)在卷可憑, 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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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