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119號
SLDM,112,交附民,119,202408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楊尚
林嗣永
被 告 陳錦良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